關于印發《2024年度加油站行業
“一業同查”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南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南陽高新區公安分局、南陽高新區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按照區聯席辦工作要求,南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據《南陽高新區2024年“一業同查”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制定南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南陽高新區公安分局 南陽高新區稅務局《2024年度加油站行業“一業同查”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南陽高新區公安分局
南陽高新區稅務局
2024年5月16日
2024年度加油站行業“一業同查”
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落實市、區對2024年度“一業同查”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部署要求,提升監管效能,盡可能壓縮檢查次數,減少對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干擾,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二、部門聯合抽查事項
區市場監管分局、公安分局、稅務局聯合商定對加油站行業的抽查事項并實施檢查,合計1項任務,6個抽查事項,詳見附件1。
三、實施步驟
抽查檢查時間:4月到12月。根據工作實際,具體確定時間。
(一)抽取檢查對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調監管平臺-河南)建立檢查對象庫,在檢查對象庫中按照計劃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二)抽查檢查內容。市場監管分局:[1]營業執照(登記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2]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的檢查[3]在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公安分局:危險化學品單位監督檢查。
稅務局:[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的抽查[2]對加油站納稅情況的檢查。
(三)隨機匹配檢查人員。在區市場監管分局、公安分局、稅務局執法檢查人員庫中隨機抽取執法人員。
(四)依法開展檢查。依據抽取的檢查對象及檢查人員,按照抽查檢查事項清單開展檢查。檢查工作應當符合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需要企業提供的證照、財務等資料,要一次告知檢查對象,提前準備。相關科室(單位)要提前做好數據共享、資料互通工作,確保檢查順利進行。
(五)錄入檢查結果及公示。檢查結束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在檢查結束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檢查結果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調監管平臺-河南),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調監管平臺-河南)向社會公示。
附件:1.南陽高新區2024年度加油站行業“一業同查”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
2.抽查檢查情況記錄表
3.抽查指引
附件1
南陽高新區2024年度加油站行業“一業同查”
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
序號 | 抽查領域 | 任務名稱 | 抽查事項 | 檢查 對象 | 事項類別 | 發起部門 | 配合部門 | 檢查時間 |
1 | 加油站 | 2024年度低風險加油站聯合檢查 | 市場監管分局:[1]營業執照(登記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2]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的檢查[3]在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公安分局:危險化學品單位監督檢查 稅務局:[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的抽查[2]對加油站納稅情況的檢查 | 轄區內低風險加油站 | 重點檢查事項 | 市場監管分局 | 公安分局、稅務局 | 4-12月 |
附件2
抽查檢查情況記錄表
抽查日期:
執法檢查人員 | 姓名 | 單位 | 執法證號 | |
檢查對象 | 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地址 | |||
檢查單位 | 抽查檢查事項清單 | 檢查結果 | ||
市場監管分局 | 營業執照(登記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 |||
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的檢查 | ||||
在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 ||||
公安分局 | 危險化學品單位監督檢查 | |||
稅務局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的抽查 | |||
對加油站納稅情況的檢查 |
檢查對象 執法檢查人員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說明:(1)檢查結果欄填寫相應編號:1.未發現問題2.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4.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5.發現問題已責令整改6.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7.未發現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8.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9.合格10.不合格。
(2)備注欄可填寫檢查過程中責令停止違法與督促整改等相關情況。
(3)檢查對象為非市場主體時,相關數據項可根據工作實際做相應調整。
附件3
抽 查 指 引
一、前期準備
制定抽查計劃,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對象庫、隨機抽查人員庫,進行隨機編配抽查對象和抽查人員。
二、實地核查
實地抽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在抽查過程中,應注意通過文字、音頻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跡。
三、結果公示
抽查結果應當在抽查檢查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登記于企業名下并向社會公示。已實施抽查但未公示的,視為未完成此次抽查。
四、結果類型
抽查檢查結果的類型包括:
(一)未發現問題
通過對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項的檢查,未發現違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規的,可認定為“未發現問題”。
(二)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
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信息的,可認定為“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檢查中發現下列公示信息與檢查情況不一致的,可認定為“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1.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2.股東或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3.有限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4.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5.對外提供保證擔保信息;6.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知識產權出質登記等即時公示信息。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1.通過實地核查,確認實際不存在該企業,并由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產權所有人、物管公司、相關部門等予以證明的;2.通過實地核查、第三方證明或郵寄等方式,能確認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實際不存在的;3.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兩次郵寄專用信函,無人簽收的。
(五)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
對檢查發現的違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規的行為,通過指導、提示、告誡等方式要求企業當場改正,且已當場改正的,可認定為“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
(六)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1.拒絕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2.拒絕向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的;3.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七)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
未發現企業從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檢查事項,并經企業書面承諾的,可認定為“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
(八)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
對檢查發現的違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規的行為,不能通過指導、提示、告誡等方式現場糾正,需進一步調查處理的,可認定為“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經進一步調查確定沒有問題的,將檢查結果修改為“未發現問題”。經進一步調查,確實存在違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規的行為,且通過立案調查等方式進行了處理的,檢查結果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