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南陽市高新區司法分局行政職權目錄 (共1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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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職權類別 |
一、行政許可(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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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證核準登記(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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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處罰(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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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法執業的處罰(部分處罰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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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強制(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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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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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給付(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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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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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法律援助案件承辦律師或其他人員支付辦案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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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檢查(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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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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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司法鑒定人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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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確認(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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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裁決(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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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獎勵(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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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職權(9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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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初審) |
其他職權 |
2 |
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初審) |
其他職權 |
3 |
人民調解員補貼發放 |
其他職權 |
4 |
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注銷核準登記(初審) |
其他職權 |
5 |
對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的表彰獎勵 |
其他職權 |
6 |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現突出組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其他職權 |
7 |
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稱變更(初審) |
其他職權 |
8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 |
其他職權 |
9 |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 |
其他職權 |
附件2:
南陽市高新區司法分局權責清單
序號 |
項目 名稱 |
實施依據 |
職權 類別 |
賦權方式 |
辦理 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單位 |
1 |
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證核準登記(初審) |
一、【國務院令】《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75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實施機關: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二、【國家級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10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下放后實施機關為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三、【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 第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與原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關系、勞動關系的證明和擬變更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接收的證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更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四、【國家級規范性文件】《司法部關于學習貫徹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7〕138號) (從2018年2月1日起)修訂后的規章公布施行后在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新核準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通過變更執業機構在設區的市的市轄區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 |
行政許可 |
派駐 |
初審 |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縣級司法機關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出具《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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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法執業的處罰(部分處罰權)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span> 第二十九條:“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 (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的; (四)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五)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的; (六)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
行政處罰 |
派駐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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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檢查、年度考核或者群眾舉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服務所發現問題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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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供法律援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大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第385號)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
行政給付 |
派駐 |
申請 |
申請人按援助要求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審請;法律援助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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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
符合條件的按程序進行受理辦理;對申請人提出的異議,法律援助科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進行審查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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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法律援助案件承辦律師或其他人員支付辦案補貼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
行政給付 |
派駐 |
立案 調查 審查 告知 決定 送達 執行 |
1.法律援助人員在案件結案時,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立卷材料。2.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將材料退還。3.對于立卷材料齊全的,告知案件承辦機構開具補貼合計金額的稅務統一發票或財政收據。4.收到發票等票據后,向案件承辦機構支付辦案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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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檢查 |
1.《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span>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四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 |
行政檢查 |
派駐 |
制定方案 |
實施檢查前應當依法制定含有正當理由、事項和內容的檢查方案,并嚴格按照檢查方案執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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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檢查 |
依法查閱資料、查看現場、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取證。監督檢查人員發現法律服務所執業違反規定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責令負責人限期改正。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實施行政檢查中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嚴禁吃、拿、卡、要。不得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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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司法鑒定人的檢查 |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 第九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 (三)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應當在所在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統一部署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就下列事項,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二)遵守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的情況; (二)遵守執業規則、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情況; (四)遵守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
行政檢查 |
派駐 |
啟動 |
制定檢查計劃(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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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
開展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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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初審)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span> |
其他職權 |
派駐 |
實施檢查 |
依照檢查方案規定的時限、范圍開展檢查,依法查閱資料、查看現場、實施檢查應當不影響當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與生活。監督檢查人員發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違反規定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責令負責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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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初審) |
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或者由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2.【國家級規范性文件】《司法部關于學習貫徹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7〕138號) 對現有名稱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變更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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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權 |
派駐 |
初審 |
市級司法機關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上報的審查意見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變更或注銷,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變更通知書》或《不予受理變更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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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民調解員補貼發放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規范性文件】《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司發[2018]2號) (七)強化對人民調解員的工作保障 14.落實人民調解員待遇。地方財政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的安排和發放應考慮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的規范化程度。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明令禁止兼職取酬的人員,不得領取人民調解員補貼。對財政困難地區,省級要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施等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市)司法行政部門或人民調解員協會應通過報紙、網絡等形式,每半年或一年向社會公開人民調解經費使用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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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權 |
派駐 |
受理責任 |
申請人通過市政務服務網或各地縣級行政審批服務窗口提出申請。受理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予以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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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責任 |
審理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交的調解案件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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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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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關文件精神的補貼標準決定對調解員予以發放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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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注銷核準登記(初審) |
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后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后仍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期滿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二、【國家級規范性文件】《司法部關于學習貫徹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7〕138號) 要按照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形式和名稱管理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摸底排查,對組織形式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期限屆滿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辦理注銷。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或者由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設主任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鶎臃煞账魅危龖斎〉没鶎臃煞展ぷ髡邎虡I證外,還應當有三年以上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或者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經歷。 第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應當經基層法律服務所民主推選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產生。 第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為該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管理本所行政事務和組織開展業務工作,負責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工作。 二、【國家級規范性文件】《司法部關于學習貫徹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7〕138號) 對現有名稱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變更名稱, |
其他職權 |
派駐 |
初審 |
市級司法機關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上報的審查意見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變更或注銷,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變更通知書》或《不予受理變更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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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的表彰獎勵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司法部令第15號) 第七條 獎勵的審批權限 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模范人民調解員以及集體和個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準。 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 地(市)、縣級司法局(處)表彰的統稱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批準。 |
其他職權 |
派駐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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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責任: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予以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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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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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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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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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責任: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和程序的,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擬表彰獎勵對象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如無異議,給予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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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現突出組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其他職權 |
派駐 |
辦理 |
1.制定獎勵方案。2.對符合條件對象進行審核、公示。3、材料審查。4、負責人審核。5、按照方案對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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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稱變更(初審) |
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或者由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
其他職權 |
派駐 |
初審 |
市級司法機關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上報的審查意見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變更或注銷,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變更通知書》或《不予受理變更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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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 |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其他職權 |
派駐 |
審核 |
依據工作實績、貢獻情況,對全市基層法律工作者進行遴選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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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和程序的,給予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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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钡诙臈l:“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本所的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第五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h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span> 2.《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五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钡诹臈l:“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 |
其他職權 |
派駐 |
受理 |
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條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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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
對律師事務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抽調相關人員組成檢查組,組織現場檢查,按照《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1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和程序實施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提出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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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
做出檢查結論;在年檢表和執業證年檢欄簽章,不符合年檢條件的,書面告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年檢欄內標注“年檢不合格”;按時辦結;依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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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 |
制發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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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監管 |
對材料進行歸檔和信息公開;建立投訴監督制度,對通過年檢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日常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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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377-62377266 投訴機構: 南陽市兩相東路96號南陽高新區司法分局1505 投訴電話:0377-62377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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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南陽高新區司法分局 |